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学术管理体系,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潍坊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和师生学术权益。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7人或9人。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1/2,40岁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人。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基层教学学术组织提名、院长提名(不超过2人)两种方式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从事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下列事务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三)学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程;
(九)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项。学院的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评定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事项。学院的下列事项,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
(二)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
(五)学院认为需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不少于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工作组,研究学科规划、项目评议、人才评价以及学风建设。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或总结制度,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备。根据情况报告相关工作,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学院法学院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