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项目导师制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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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项目导师制实施办法(暂行

 

 

    为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学校《关于推行项目导师制的规定(试行)》,结合法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项目导师制的目的

    通过项目导师制的开展,让学生较早地参与教师的课题研究中,一方面实现学生科研能力的初步培养,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为教师的课题研究做一些基础性地工作,促进研究项目及时顺利地结题。

二、导师的确定

    获准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均具有导师资格;但已经结题的项目除外。

    具体包括:

   (1)学校、市厅以及省级以上的教研项目;

   (2)学校、市厅以及省级以上,除教研项目以外的其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3)学校、市厅以及上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4)学校、市厅以及省级以上的高等教育调查研究项目。

三、导师的职责

    导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选择对自己课题研究有兴趣、有培养潜质的学生作为自己的研究助手;

   (2)指导学生进行科研情报资料的检索和整理;

   (3)指导学生写作文献综述、课题研究报告;

   (4)指导学生写作科研论文或调研报告;

   (5)分派学生从事其他事务性科研工作;

   (6)每学期对研究助手进行工作考核。

四、对导师的考核管理

    担任导师的经历应当每一学期做总结,作为本学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优秀等级的优先条件。该总结可以折抵《课堂教学评价》中教学改革与研究部分的分值。

    法学院每学年对指导教师进行业绩考评:所指导的学生有论文发表的,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应当评价为良好以上;所指导的学生有与研究课题相关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应评定为不合格。

五、指导工作的基本程序规定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学生与指导教师实行双向选择,以项目为载体确定指导关系,学院将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指导教师。

   (1)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法学院将具有资格的导师及其项目在法学院网站上发布;

   (2)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在辅导员的组织下,自愿报名做研究助手;

   (3)辅导员将学生选择情况交送给相关指导教师;

   (4)指导教师从申请者中择优选择1至2人作为研究助手,也可以更换自己原来的研究助手;

   (5)学期期末,指导教师应当对研究助手进行考核,给出评价;

   (6)与指导工作有关的材料于期末交由法学院综合办公室。

六、对研究助手的考核

    曾有考试作弊、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成为研究助手;在作为研究助手期间课程有不及格的,丧失其资格。

    连续两学期被指导教师评定为良好以上的研究助手,在评选相关奖学金时优先考虑;在做研究助手期间发表文章的,法学院按规定折抵有关学分。

七、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2011至2012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施。

 

 

                                                                                         法学院

                                                                             20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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