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学工作流程及教师职责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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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使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结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排课

1.实行主讲教师制度的课程,由教务员按照该课程教学团队成员的先后顺序排课,教学团队第一位教师负责带领团队进行课程建设。

2.未实行主讲教师制度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予以排课,教务员汇总,课程建设由授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共同负责。

3.实践教学课程由实训中心按照规定予以排课,教务员汇总,课程建设由授课或指导教师和实训中心共同负责。

二、课堂教学

1.教师应当按规定的规范格式认真编写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讲稿、有关课程考核资料及听课记录等教学档案,按要求及时上交有关教学档案或妥善保存。

2.在工作中,教师应遵循《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3.每学期安排的教学任务,原则上不作改动,严禁教师私自调课、转课和旷课;教师请假调课的(一学期因私调课不超过两次),一律履行书面调停课程序;教师请假(因公、因私)误课,事后必须补课。

4.所有专任教师一学年内应听完本教研室教师讲授的课程,并做好听课记录。

三、命题

1.考试分为随堂测试(平时考核)、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种类,其中随堂测试(平时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自行安排,其余严格按照学校安排和规定组织进行。

2.课程的考核形式应结合课程性质、人才培养目标采用笔试(开卷、闭卷)、论文等形式。学位课的期末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闭卷)形式。

3.实行主讲教师制度的课程,命题责任人为教学团队的第一位教师;命题责任人应与其他授课教师组成命题小组一起商定试卷内容。未实行主讲教师制度的课程,命题责任人为课程授课教师。

4.课程的考核形式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报请教研室集中研究决定,汇总后报给教务员,由教务员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5.期末试卷须出两份难度、信度、区分度相当的A、B卷,A、B卷重复率不得超过30%,三年内同一课程试题重复率不超过50%。试卷内文大题文字用5号黑体,小题文字用5号宋体。

6.试卷须由命题责任人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模板格式制好样卷,用存储工具拷给教务员,教务员及时送印样卷。样卷印制后,教务员应及时通知命题责任人校对,命题小组命题的试卷由小组所有成员签字;没有组成命题小组的由命题责任人和教研室主任共同签字。样卷由教务员妥善保存并在下学期期初补考结束后两周内予以销毁。

四、监考

1.监考范围包括法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和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由教务员统一协调安排教师的监考任务。

2.命题人、教研室主任、教务员、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及教学院长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3.考试前,监考人员共同从教务员处领取试卷。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并按规定装订好,共同交给综合办。阅卷教师应当天领取试卷,并在领取前认真核对试卷份数。

4.监考人员的职责严格按照《潍坊学院监考守则》执行,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阅卷

1.阅卷教师应当依据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阅卷,杜绝人情分。

2.有两名以上教师授课的课程,实行流水阅卷,负责人为主讲教师团队的第一位主讲教师。

3.批阅试卷应用红色笔,采用正分制,不出现减分。每类试题评完后由相应评阅教师签字(必须是全名)。类型题题号前面给合计的分数、主观题小题还应给出得分。不出现分数改动,确属笔下误的,应履行签字程序。

4.阅卷结束后,认真及时登录成绩,及时按要求将试卷装订、归档。

六、实践教学

1.实践教学包括专业见习、实习和毕业论文环节。

2.指导教师对学生严格考勤记录,并同实践环节成绩挂钩。

3.毕业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座谈和实习单位的交流不少于4次,并做好记录。

4.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论文指导,确保学生论文写作符合学术规范。

5.指导教师应按要求上交有关材料,及时登录成绩。

七、结果使用及处理

教师违反有学校教学流程的相关规章制度及本流程行为的,学校明确作出处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上报学校处理;学校未明确作出处理规定的,由法学院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教学效果评价、教学任务的安排、评选树优及绩效工资发放时由相应组织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处理。

八、本流程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法学院。

法学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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